关于同意浙江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与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监管系统信息联网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原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专家组,按照原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的规定,对申请信息联网的检验机构进行了技术核查,并对核查通过的检验机构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有关投诉和举报。经研究,决定同意浙江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监管系统信息联网(联网内容详见附件)。
请联网的检验机构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相关检测标准要求开展检测业务,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附件:
联网单位
| 站点地址
| 法人代表 | 检测方法
| 备注 |
浙江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开化县华埠镇凉亭路2-1号 | 汪金荣 | 1、双怠速法 2、简易瞬态工况法 3、加载减速工况法 4、自由加速法 | 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