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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市顺风广告标识标牌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5-1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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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顺风广告标识标牌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2022〕1 号

处罚日期:

2022年4月25日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柯城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衢州市顺风广告标识标牌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位于柯城区航埠镇刘山路2号2㠉1-3层,主要从事发光字、标识、标牌制作和销售,年产12000米发光字、8000平方米标识项目于2019年1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柯环建[2019]04号),2020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现场建有雕刻机4台、激光切割机1台、氩弧焊机4台、磨光机3台、喷漆房1间,喷漆房配套建设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的废气处理设施一套;检查现场,该公司年产12000米发光字、8000平方米标识项目处于生产作业状态,生产设备和废气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经进一步调查审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2000米发光字、8000平方米标识项目自2020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至检查当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改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

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