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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刘祖林)
发布日期:2022-04-24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 刘祖林 |
处罚文号: | 衢环柯城罚字[2022]4号 |
处罚日期: | 2022年1月28日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浙江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一现场督察组位于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的砂石料加工场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砂石料加工场为衢州市川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中标衢州市寺桥水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砂石料代加工服务项目后,开始在中央方村投入砂石料加工项目的建设,并于2021年1月建成投入使用,主要为衢州市寺桥水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砂石料代加工服务。你公司砂石料加工场建成砂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工艺为:上料→初破→输送→二破→圆锥破→筛分水洗→成品,主要建有锷破机、锥破机、振动筛、进料斗、物料输送带、铲车等生产设备,以及废水循环处理池、废水立式储罐和污泥压滤机等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处于生产作业状态,且现场堆放有大量不同规格的砂石料产品。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生产工艺中的上料、初破、二破及圆锥破等易产生粉尘等污染物的生产工序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你作为公司股东兼现场生产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员,对公司砂石料破碎加工项目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环境违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改正砂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初破、二破及圆锥破等易产生粉尘等污染物的生产工序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决定作出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