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昆仑包装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4号
处罚日期:
2021年4月26日
违法事实:
根据2021年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交叉执法检查通知(衢环执法[2021]1号)要求,2021年4月23日,衢州市生态环境交叉执法组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现场时,该公司西侧油墨印刷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UV光氧设施按钮未开,致使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在油墨印刷车间生产时未按规定使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