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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市昆仑包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0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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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昆仑包装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城责改字[2021]4

处罚日期:

2021426

违法事实:

根据2021年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交叉执法检查通知(衢环执法[2021]1号)要求,2021423日,衢州市生态环境交叉执法组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现场时,公司西侧油墨印刷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UV光氧设施按钮未开,致使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在油墨印刷车间生产时未按规定使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