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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圣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0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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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圣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城责改字[2021]3

处罚日期:

2021422

违法事实:

根据2021年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交叉执法检查通知(衢环执法[2021]1号)要求,202142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交叉执法组执法人员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印刷、滚漆、喷漆车间都有工人在作业。公司配套建设了3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分别用于处理印刷、滚漆、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检查发现喷漆工序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印刷、滚漆工序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启动并使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