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圣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3号
处罚日期:
2021年4月22日
违法事实:
根据2021年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交叉执法检查通知(衢环执法[2021]1号)要求,2021年4月2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交叉执法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现场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印刷、滚漆、喷漆车间都有工人在作业。该公司配套建设了3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分别用于处理印刷、滚漆、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检查发现喷漆工序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印刷、滚漆工序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启动并使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