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叶程
处罚文号:
衢环开化罚字〔2021〕2号
处罚日期:
2021.3.29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化县大棚坞砂石料加工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共有两条生产线,均在生产,破碎机在破碎过程中产生粉尘污染物,该加工点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现场能见明显粉尘。经调查,该砂石料加工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为叶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