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叶程
处罚文号:
衢环开化罚字〔2021〕1号
处罚日期:
2021.3.29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化县大棚坞砂石料加工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共有两条破碎生产线,均在生产,破碎机器正在运行,场地上堆放了已破碎完成的砂石料,输送带和破碎机上配套建设了简易的水喷淋除尘设施。经调查,该砂石料加工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加工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为叶程。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