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明阳)
发布日期:2021-07-2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案件名称: | 吕明阳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
决定书文号: | 衢环衢江罚字〔2021〕6号 |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 吕明阳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21年4月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接到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人民政府报告,在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石塘背村大洋滩处发现有压榨污泥倾倒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于15时到达石塘背村大洋滩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地块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石塘背村大洋滩;现场停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为浙A5L227,驾驶员吕明阳,车上装有清洗压榨污泥正在卸货一半中,被当地村民阻拦未完成卸货;周边分散共倒有类似清洗污泥10车左右;现场委托浙江环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两处倾倒的土堆和正在倾倒过程中货车上的污泥进行采样,共采样三个点位。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倾倒的污泥清理完成,恢复原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捌拾柒元贰角。 |
决定作出 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
处罚日期: | 202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