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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6-0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单位名称: | 浙江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 |
处罚文号: | 衢环衢江责改字〔2021〕3号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21年1月13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对浙江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年产30万米桥架、2万米母线、50万套抗震支架项目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意见(同意类)(衢市工投咨字2019第61号),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你单位现场建有剪板机1台、压力机3台、折弯机2台、自动喷塑线1条等生产设备,自动喷塑线配套建有布袋除尘装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你单位生产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4月份建成投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年产30万米桥架、2万米母线、50万套抗震支架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
决定作出 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
处罚日期: | 2021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