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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单位名称: | 衢州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
处罚文号: | 衢环衢江责改字〔2021〕1号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21年1月1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对衢州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年产192万平方米PP中空复合塑钢建筑模板及15360吨环保塑料新材料建设项目于2019年9月2日通过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意见(同意类)(衢市工投咨字2019第111号),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你单位生产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报告表项目,衢江经济开发区(现衢州市智造新城)已经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照《衢江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原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现场建有环保塑料新材料生产线3条,复合钢建筑模板生产线1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只有1条环保塑料新材料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以破碎的废旧塑料为生产原料进行生产,加工成塑料粒子;根据环评文件,你单位年产192万平方米PP中空复合塑钢建筑模板及15360吨环保塑料新材料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类别中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制造,应使用聚丙烯树脂为主要生产原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你单位用破碎的废塑料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成塑料粒子的生产行为属于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业项目类别;根据调查该单位生产项目总投资约200万元,2020年9月建成投产,11月份因市场原因改成使用破碎的废塑料为生产原料;该单位现场用破碎的废塑料进行造粒的生产行为未经环评审批,涉嫌环境违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决定作出 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
处罚日期: | 2021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