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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阮氏食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单位名称: | 浙江阮氏食品有限公司 |
处罚文号: | 衢环衢江责改字〔2021〕4号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21年1月20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衢州市智造新城管委会工作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位于衢江区龙行路16号的豆制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位于衢江区龙行路16号的豆制品企业为浙江阮小二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年产2.5万吨豆制品及1.5万吨高蛋白食品建设项目(一期)于2019年6月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该生产项目建设时,该公司使用浙江馨香食品有限公司名称,2020年7月1日通过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为浙江阮小二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豆制品生产项目及生产车间租用给浙江阮氏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阮小二食品有限公司不再从事豆制品的加工生产,浙江阮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衢江区龙行路16号厂区在租赁期间的一切环保、安全等法律责任;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豆腐干生产线、千张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南面的龙行路雨水管排口有白色浑浊废水流出,通过现场排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北侧的雨水井有白色浑浊废水不断渗入,通过厂区西侧的雨水管、南面的雨水管,经雨水管总排口流入龙行路智造新城雨水管网;我局对你公司厂区内南面水管总排口进行采样,采样2瓶,并委托浙江泽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水样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泽环检字〔2021〕第012210号),你公司雨水管总排口排放水质COD值1.07×104mg/L、氨氮值15.3mg/L、悬浮物值940mg/L,三个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你公司雨水管总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检查当日已对雨水井渗入点进行封堵并将雨水井积水回抽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已完成整改。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
决定作出 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
处罚日期: | 2021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