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衢州南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1号
处罚日期:
2021年3月23日
违法事实:
2021年2月5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柯城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南新环保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南新环保厂区的露天场地上堆放有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且在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公司生产厂区内的工业固体废物仍然处于露天贮存堆放的状态,露天贮存(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贮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