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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01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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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11

处罚日期:

20211027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衢州鑫航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生产、销售,年产5000套木质家具项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8〕45号),2019年1月投入建设,当年9月建成投入调试生产,2021年10月9日完成验收公示并通过项目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木质家具生产项目处理生产状态,喷漆生产线正常生产作业。调查发现,你公司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意见均明确,公司水帘机喷淋废水循环使用,需定期更换,该废水为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检查现场,你公司水帘机喷淋更换废水经隔渣处理后进入三级沉淀池,第三级沉淀池建有排水口,废水排入排水口经公司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未按环评和批复要求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根据调查,结合对水帘喷淋水池废水进行现场更换,经对更换的废水进行收集、装桶、封存、运输称重,测得水帘喷淋水池废水正常情况下,单次换水量为0.79吨,你公司投入生产以来共换水7次,合计换水量约为5.53吨;同时,经对你公司三级沉淀池储存的更换废水的收集、装桶、封存、运输称重,测得收集储存的废水量为3.47吨。根据你公司水帘喷漆废水换水量和收集储存水量情况,测算出你公司通过污水管网排放的废水量约2.06吨。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喷淋废水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