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16号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2日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及销售,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和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7〕21号),审批当月商品混凝土项目投入建设,2018年8月建成投入调试生产,当年12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处于生产作业状态,商品混凝土生产设备和清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原建有清洗废水处理设施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在厂区南侧空地上新建了两个蓄水池,用于清洗废水的沉淀处理,第二个蓄水沉淀池留有出水口;沉淀处理后排入后端的三个积水池,并通过水沟将沉淀处理的废水从厂区南侧大门口处的排污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现场检查时,该排污口有废水排放,经PH试纸测试呈碱性;经进一步核查,你公司环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均明确要求,公司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生产。你公司厂区南侧大门口处的接入园区污水管网的排污口属于违规设置排污口,上述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