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15号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2日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1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及销售,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和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7〕21号),审批当月商品混凝土项目投入建设,2018年8月建成投入调试生产,当年12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处于生产作业状态,商品混凝土生产设备和清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发现,公司厂区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约70立方米的洗车废水处理沉淀和压榨污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