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阿庆塑料制品厂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12号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2日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1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柯城区阿庆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厂)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厂年产550万张纸箱面纸、8000万只柑桔包装袋项目于2006年9月1日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当年厂房投入建设,建成后一直用于出租,环评登记表备案的年产550万张纸箱面纸、8000万只柑桔包装袋项目于2018年建成投产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厂处于正常作业状态,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油墨印刷工序未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环评登记表要求采取封闭或有效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污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