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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圣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01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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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圣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14

处罚日期:

2021112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建有年产2亿只圣诞工艺品项目、年产1万只工艺品技改项目和年产1500万只工艺品技改项目等三个项目,其中,年产2亿只圣诞工艺品项目于2011年6月通过环评审批(柯环保〔2011〕22号),2012年12月通过验收(柯环验〔2012〕4号);新增年产1万只工艺品技改项目于2014年2月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4〕28号),2016年6月通过验收(柯环验〔2016〕9号);新增年产1500万只工艺品技改项目于2019年6月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4〕28号),2021年2月办理自主验收手续。检查现场,你公司圣诞工艺品、工艺品等生产项目均处于停产状态,但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危废暂存间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仓库内部分危险废物(入库的废油漆桶、废漆渣等)未按照规定设置(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