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昆仑包装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13号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2日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1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昆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限包装箱)、塑料薄膜、彩印包装箱制造与销售,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薄膜及彩印包装项目2013年8月1日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3〕33号),2015年建成投入调试生产,2016年11月10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柯环验〔2016〕23号)。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因错峰排产要求,印刷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吹塑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主要产生更换印刷卡产品期间产生废油墨及含油墨废物、清洗废液和印刷洗版、废油墨桶、有机废气处理工艺产生的废饱和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其中清洗废液和印刷洗版、废油墨桶、废饱和活性炭危险废物废油墨等危险废物均按要求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但废油墨及含油墨废物等危险废物因产生量较小,放入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内一并处置,未建立该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述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