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俊和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8号
处罚日期:
2021年9月9日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7日,根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转办信访件(X202109060042),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信访调查组对衢州市俊和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公司年产75000套节目灯、装饰灯组装项目于2006年8月办理环评登记表审批手续,主要从事节目灯、装饰灯的组装、销售。2015年年底,因经营不佳该公司停止了节目灯、装饰灯组装项目生产,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9年3月,建成金属喷塑生产线和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各一条,形成金属表面处理+喷塑的灯具配件生产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1月正式投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项目类别中的67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其他类别”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灯具配件生产项目自2016年1月投入建设、2019年3月建成、2019年11月正式投产至检查当日未办理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为,涉嫌环境违法。因灯具配件生产项目建成至今超过2年追诉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但项目自2019年11月正式投产至检查当日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为,属于环境违法仍在延续。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