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风云玩具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1-03
信息来源: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单位名称: | 浙江风云玩具有限公司 |
处罚文号: | 衢环开化责改字〔2021〕15号 |
主要违法: | 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未生产,但有工人在整理模具、包装产品。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已建成,并安装了4条生产线,均已投入生产,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的原料以及成品,该公司生产线配套建设了2套废气处理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经调查,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决定作出机: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日期: | 2021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