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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市柯城草香园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1-11-2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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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柯城草香园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1]10

处罚日期:

2021911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0日,根据航埠镇北二村村民反映,柯城区大督考专交办我局“位于航埠镇北二村乌龟垄衢州市柯城草香园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称“你合作社”)香橙种植基地倾倒有大量浙江金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明生物科技”)生产产生的丢弃腐烂柑橘和加工生产后的橘皮橘渣、污泥固体废物”,要求我局开展调查处置。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属地乡镇村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航埠镇北二村乌龟垄草香园合作社香橙种植基地内倾倒有大量丢弃腐烂柑橘和橘皮橘渣、柑橘加工污泥固体废物,倾倒的固体废物来源于金明生物科技,为生产产生的腐烂柑橘和橘皮橘渣、水处理污泥。经进一步调查,2018年12月30日,该合作社与北二村经济合作社签约租乌龟垄土地约130亩,租期20年,用于种植香橙,并成立香橙基地;2021年1月10日,该合作社与金明生物科技签约,由金明生物科技无偿提供生产产生的腐烂柑橘和橘皮橘渣、污泥等固体废物,供该合作社制作农肥后,用于香橙种植基地施肥;协议约定合作社负责运输,且只能用于制作农肥,不得随意倾倒,承担出厂后在运输、贮存及处置过程发生的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调查发现,今年4月份开始,该合作社以施肥为由,在没有采取任何污染措施的情况下,将运来的腐烂柑橘和橘皮橘渣、污泥等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于香橙种植基地内的三处点位(两处为土坑内,一处在果树园内),该合作社擅自将腐烂柑橘和橘皮橘渣、污泥等固体废物倾倒、堆放于香橙种植基地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合作社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清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置,处理费用票据送我局作为处罚依据)。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