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罚字〔2021〕2号
处罚日期:
2021年6月10日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021年3月,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经核查,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衢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衢环发〔2020〕40号)要求,你单位为2020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仅安装有pH在线监控设施,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万陆佰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