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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州佳印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0-1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单位名称: | 杭州佳印建设有限公司 |
处罚文号: | 衢环衢江责改字〔2021〕9号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21年6月10日15时50分,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对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珠坞村的351国道衢江区段混凝土拌合中心开展检查,经查:1、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351国道衢江区段混凝土拌合中心主要承接351国道衢江区段混凝土代加工业务;2、该拌和中心主要开展预拌混凝土作业,日常生产作业由杭州佳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3、拌和中心东侧建有一座三级沉淀池,该沉淀池废水要求循环使用,不得外排;4、现场检查时,该拌和中心正在生产,该沉淀池第三级循环水池沉淀后废水满溢,直接流入厂区外东侧桔树地,经PH试纸测试,三级循环水池、溢出废水呈强碱性;5、执法人员对拌和中心第三级沉淀池(循环水池)溢流出的废水采集水样2瓶并委托浙江环资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水样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浙环检水字(2021)第061501号),你公司三级沉淀池溢流口的PH值为12.51,化学需氧量151,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你公司第三级沉淀池(循环水池)溢流出的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违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
决定作出 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
处罚日期: | 2021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