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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宏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0-1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单位名称: | 浙江宏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处罚文号: | 衢环衢江责改字〔2021〕6号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21年4月21日中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鱼头塘附近大排渠水质呈碱性,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联合乡镇沿渠道排查,发现废水来自于清达路10号的浙江宏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你单位雨水总排口(20#)呈强碱性,北侧雨水井(19#)呈酸性(PH值2.5左右),经进一步排查发现,你单位甲类厂房东北角污水管道接口松动,生产废水经松动的接口处渗漏到雨水沟内,通过雨水沟排入工业功能区雨水管网;该生产废水主要来自产品清洗废水,采用人工加碱的方式清洗产品,根据加碱量的大小,导致排出废水不同时段呈现强碱性或强酸性。现场委托浙江泽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雨水管网废水、该公司雨水总排口(20#井)、19#井、厂区内雨水沟分别开展了采样。根据5月6日收到的检测报告(泽环检字【2021】第042401号)19#井PH值2.16,总排口20#井PH值13.29,威龙路清达试剂后面PH值12.35,圣效老厂区东侧水渠PH值10.87。19#井呈强酸性,其余点位均成强碱性。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内容: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7日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
决定作出 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
处罚日期: | 2021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