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可可佳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城责改字[2020]7号
处罚日期:
2020年8月14日
违法事实:
2020年8月10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衢州市柯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执法实战练兵省级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浙江可可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年产柑桔系列产品3万吨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阶段性验收的为年产4000吨粒粒橙成品项目)处于生产作业状态,项目建设的4T/h生物质锅炉正常运转,配套的水膜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使用,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外排环境,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已责令整改)。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