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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猗县腾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2-31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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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衢江责改字〔202036

 

临猗县腾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MA0GW8HH52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猗氏镇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峰                                            

2020年12月30日,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栏目组反映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枫树塘村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杭衢铁路HQ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号拌和站将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枫树塘村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杭衢铁路HQ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号拌和站主要承接杭衢铁路衢江路段的高铁建设业务;临猗县腾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铁十二局集团杭衢铁路HQ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号拌合站的建设、运行等全面工作,你单位负责该拌合站安全、环保等法律责任;该拌和站南面厂房的北侧建有一座五级沉淀池,该沉淀池第五级水池南侧池壁中间位置发现有一根PVC材质的暗管,暗管直径15cm,暗管连接五级沉淀池与该厂房北面的雨水沟,雨水沟穿过西侧围墙,通过涵管连接到厂区外西侧的农田;按照杭衢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拌合站生产废水不得直排外环境;现场检查时,该拌和站正在生产,沉淀池废水通过该暗管入雨水沟,直排厂区外西侧的农田,执法人员用PH试纸现场测试,该拌合站五级沉淀池PVC暗管排口、雨水沟及雨水沟总排口废水呈强碱性;执法人员分别对拌和站第五级沉淀池、PVC暗管排水口、雨水沟总排口积水的水体分别进行了采样,我局委托浙江泽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三个水样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泽环检字【2020】第123101号)检测结果显示,该拌合站PVC暗管排水口水体的PH值为12.34,雨水沟总排口PH值为12.17,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事实为证:

1、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身份等情况。

2、劳务合同、分包合同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与该拌和站的关系,你单位承担该拌合站相关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等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与该拌和站的关系、该拌合站第五级沉淀池有一PVC材质暗管直排强碱性生产废水至农田等情况。

4、照片若干张,证明你单位承包的拌合站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拌和站第五级沉淀池有一根暗管直排生产废水至农田、执法人员对拌合站第五级沉淀池、PVC暗管排水口、雨水沟总排口积水的水体分别进行了采样等情况。

5、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拌和站直排外环境废水PH值情况。

6、杭衢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若干页,证明拌和站生产废水应回用于生产或用于现场浇洒降尘或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直排外环境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物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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