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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市龙印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2-3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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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龙印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城责改字[2020]23

处罚日期:

20201225

违法事实:

20201218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的《衢州市政府督察室<关于“衢州市龙印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生态养殖场”破坏周边生态环境举报信>》交办件,会同市环境医院及其邀请的省生态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省级专家、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衢州市龙印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印公司)展开执法检查,经查,龙印公司生猪养殖场位于柯城区石室乡崇文村116号,年存栏1500头生猪养殖项目于20079月通过环评审批(柯环保〔200741号),2017126日通过柯城区生猪养殖场生态治理验收(柯农〔2017104号)。新增1500头出栏生猪养殖基地改扩建项目于2020521日通过柯城区农业项目决策咨询(柯农投决字〔20207号),202098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现场生猪养殖总量600余头,其中,能繁母猪约80头、断奶小猪约520头,采取生态化治理处理养殖废弃物。现场检查发现,龙印公司养殖场通过抽水水泵连接软管的方式将干湿分离后第三道化粪池内的废液(尿液)从检查井提升至养殖场西面桔树园消纳,并在桔树园靠山体边挖建一条未经防渗漏处理的封闭水沟,用于收集提升至桔树园的废液(尿液),经检测,水沟废水中的COD:3.41×103mg/L、氨氮:770mg/L、总磷:39.5mg/L,浓度均高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表5标准,龙印公司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公司5日内(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治理(水沟的清理及覆土还原)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