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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富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9-1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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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富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责改字[2019]10

处罚日期:

2019916

违法事实:

2019828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根据工作安排市支队、开化分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富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位于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七路8615,主要从事主要从事生产销售PVDC塑料复合薄膜及其制品。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配套建设规范固危废贮存场所,车间后面空地上露天堆放了废边角料、废抹布等工业固废。该公司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