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弘康纸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责改字[2019]09号
处罚日期:
2019年8月26日
违法事实:
2019年8月7日,衢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柯城大队对衢州弘康纸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位于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七路86号,主要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等产品制造、加工和销售,产生的危废主要有油墨废水处理污泥、废油墨桶和废活性炭等。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暂存场所未设置标识标牌,“三防”措施不到位,装有危废的容器未粘贴危废标签,其中油墨废水处理污泥约150公斤,废油墨桶(容积20L)80多只。该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