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霸龙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责改字[2019]08号
处罚日期:
2019年7月30日
违法事实:
2019年7月24日下午我局接“绿色浙江”工作人员反映衢州市霸龙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厂区东南角雨水排口排放碱性废水,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气门加工车间正在组织员工生产加工。车间内设有一条机加工清洗线,共计有8个清洗槽,其中4个清洗槽中有液体,并接有软管4根,软管接入厂区车间内雨水沟,接入雨水沟端软管有水滴。我局委托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厂区外西南角雨水排口、厂区气门零部件加工车间南侧雨水沟采和清洗槽2和3号分别采集水样一瓶并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厂区外西南角雨水排口和加工车间南侧雨水沟水样pH值均>13,COD分别为1240mg/L、2020mg/L,两项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经查,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操作工未将清洗废水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擅自排入厂区内雨水沟,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