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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市柯城欧柒铝合金加工厂)

发布日期:2019-06-1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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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柯城欧柒铝合金加工厂

处罚文号:

衢环责改字[2019]06

处罚日期:

201966

违法事实:

2019513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衢州市霸龙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厂区开展“雷霆斩污”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查,该公司氧化车间承包给衢州市柯城欧柒铝合金加工厂生产经营,该厂位于衢州市东港八路131幢,主要从事铝制品加工和销售,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为污水处理污泥。检查时发现该厂危废暂存场所不规范,现场大部分污泥分装袋上粘贴的危废识别标志不规范,其中有四袋污泥未贴识别标志,每袋500公斤,共计2吨。该厂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