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衢州市柯城欧柒铝合金加工厂
处罚文号:
衢环柯责改字[2019]06号
处罚日期:
2019年6月6日
违法事实:
2019年5月13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衢州市霸龙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厂区开展“雷霆斩污”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查,该公司氧化车间承包给衢州市柯城欧柒铝合金加工厂生产经营,该厂位于衢州市东港八路13号1幢,主要从事铝制品加工和销售,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为污水处理污泥。检查时发现该厂危废暂存场所不规范,现场大部分污泥分装袋上粘贴的危废识别标志不规范,其中有四袋污泥未贴识别标志,每袋500公斤,共计2吨。该厂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