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责改字[2019]04号
处罚日期:
2019年6月6日
违法事实:
2019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浙江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雷霆斩污”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该公司位于衢州市东港八路39号,主要从事带钢加工、销售,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有污水处理污泥、废乳化液和废机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暂存场所污泥存量较大没有及时清运,现场堆放约150吨。经查阅资料并核实,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污泥等危废存储超过1年未处理,污泥暂未签订处置协议。该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