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俞雪昌
处罚文号:
衢环柯责改字[2019]12号
处罚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1月15日在衢州市永盛路12号(原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内)检查时,发现该点建有一条制砂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作业。经查,该制砂场属俞雪昌个人投资经营,2019年3月开始筹建,5月份建成开始试运行,洗沙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经现场查阅资料并核实,该制砂场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总投资额99.4万元,涉嫌环境违法。机制砂生产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56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项的“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