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可可佳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柯责改字[2018]02号
决定书日期:
2020年4月4日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30日上午,航埠镇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浙江可可佳食品有限公司排污异常,我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公司正常组织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工作人员发现在公司大门口左侧的污水管网外排口排水量较大,该排污口为浙江可可佳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外排口。打开污水井盖能闻到桔子味恶臭,污水中含有桔子囊悬浮物。在公司大门口左侧的污水管网排口(外排口)、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处各采样一瓶,外排口水样颜色偏黄、微浊,由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根据报告(衢环监(2018)水字第134号)显示,总排口水样正常,外排口水样COD为260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经调查,该公司车间清理出来桔渣桔籽和桔丝堆放在污水排放管网边上,其中含有的生产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流入的污水管造成废水超标,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涉嫌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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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